对方加征关税,我能不能不交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合同里那几句话
关税涨了,合同亏了——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翻不可抗力条款,可这条路,比想象中窄得多。
不想看?点这里听
有一个问题,这阵子在外贸圈里被反复问到:合同订的时候是一个价格,后来美国那边加了税,成本一下子上去了,我能不能说"不可抗力",不发货,或者要求涨价?
先把结论摆在前面。我的判断是:关税加征,一般很难直接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有一点空间,但门槛很高。真正救你的,不是这两个法律概念,而是合同里你自己写的那几句话。
先看法律给的两条路
| 路径 | 条件 | 效果 | 对关税加征的现实难点 |
|---|---|---|---|
| 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免责 | 关税调整通常是"履行成本上升",不是"不能履行";中美贸易摩擦长期存在,"不能预见"也不容易成立 |
| 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 要证明"无法预见"和"非商业风险",法院和仲裁庭对这两个门槛都比较审慎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适用公约的合同) | 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期其考虑到,且无法避免或克服 |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同样强调"无法克服",成本上升通常不算 |
这张表里,我特别想强调两个字:成本。
法律上讲的不可抗力,核心是"不能履行",而不是"履行起来不划算"。关税加了,货还能发,只是你赚得少了,甚至亏了。多数情况下,裁判者会把它看成一种商业风险,要由合同里的价格机制去分配,而不是让一方单方面免责。
情势变更稍微灵活,因为它不要求"不能履行",只要求"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但是,它有两个硬门槛: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并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在关税政策反复摇摆的年份,做进出口的人"无法预见"这一点,不容易证明。
几个关键事实,会影响结果
真有争议了,这几件事会被反复问到
- 01合同怎么约定:有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关税承担条款、不可抗力的具体清单(有没有写"政府行为""贸易政策变化")。合同写了的,先按合同。
- 02订立时点:合同是关税政策已经在讨论、已经公布之后才签的,还是之前签的。越接近新政策出台,越难说"无法预见"。
- 03影响的幅度:关税涨幅占合同价款的多大比例,是不是导致合同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
- 04贸易术语:谁来承担进口关税。DDP下卖方承担,FOB、CIF下一般由买方承担,我之前专门写过这个,别在关税升高时才发现自己选错了术语。
- 05你有没有及时通知:不可抗力要及时通知、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拖了,就失去主张的基础。
与其等出事,不如现在补条款
正在履行的、还没签的涉外合同,我建议现在就拿出来看一遍。
补上这几句,比任何法律概念都管用
- 01关税承担条款:写明现有关税以外,新增或提高的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由谁承担,或者按什么比例分担。
- 02价格调整触发条件:约定关税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比如合同价款的某个百分比)时,双方应在多少天内重新协商价格。
- 03协商不成怎么办:约定终止权,或者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和规则,别让协商不成变成无限期拖下去。
- 04不可抗力清单:明确写上"政府加征关税、进出口限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就写清楚免责的范围与通知时限,不属于就写明白。
- 05存量订单的处理:对已经下单、还没发货的订单,单独补一份关于关税分担的补充协议,别指望事后谈得拢。
我常跟做外贸的朋友说一句话: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法律留给你的最后一道门,不是第一道。第一道门,永远是你签的那份合同。
关税的账,最好在合同里算好,不要等到法庭上去算。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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