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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搜索搜出了盗版网盘链接,平台要不要担责?法院划了一条线

技术在跑,权利人在喊,法院这次先把"平台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写了下来。

秦林蒿律师2026-10-03约 6 分钟
不想看?点这里听

有一家公司拥有两部电视剧的版权。它在一款AI搜索引擎里,搜到了这两部剧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指向盗版资源。公司一气之下起诉,告的不是网盘,而是这款AI搜索引擎的运营方。

这件事听起来很有道理:东西是在你这里搜出来的。但法院判了,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子被最高法选进了9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真实案例
AI搜索展示盗版网盘链接,平台及时处理,不构成侵权

某公司在某AI搜索引擎平台上,搜到其拥有版权的两部电视剧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遂起诉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RAG)开发并运营该AI搜索引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认为:平台没有主动上传网盘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平台展示的内容来源于公共互联网网页,在现阶段技术条件下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已履行算法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法院到底看了什么

这个判决读起来有点像一份"合格平台清单"。我把法院看重的几个点拆开来:

法院看重的点对应到平台的实际做法如果做不到
有没有主动参与没有上传、编辑、推荐盗版链接,只是展示检索到的公开网页内容主动编辑、推荐、提供存储的,性质就可能变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
技术上能不能识别法院认为现阶段技术无法自动识别网盘链接是否侵权有能力识别却不识别,注意义务会被提高
有没有合规备案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该备案没做,会被认为合规意识缺位
收到通知后怎么做及时作出有效处理,也就是接到通知就处理通知了却不处理,进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围,就要担责

这几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是一个思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做的,是把这套规则用在了AI搜索这个新场景上。

我要特别提醒一点。这是一件典型案例,不是对所有AI产品的"免死金牌"。案情里有几个前提:平台没参与编辑,已经备案,接通知就处理。去掉任何一条,结论都可能不同。

权利人和平台,各自可以怎么做

给两边的实操建议
  • 01
    做AI搜索、AI问答类产品的:把投诉通道放在显眼的位置,建立"接到通知就处理"的流程,留存处理记录,这是最能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的材料。
  • 02
    同时核对备案:算法备案、生成合成类服务的相关备案,别等出了案子才补。
  • 03
    不要在搜索结果之外"加工":直接提供存储、对盗版链接做排序推荐,都可能让平台从"展示者"变成"参与者"。
  • 04
    做权利人的:发通知时附上权属证明、侵权链接的具体位置,并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通知之后平台没处理,才是追究责任的起点。
  • 05
    做内容采购、授权合同的:平台服务协议里,把侵权通知的受理方式、处理时限写清楚,也是降低双方争议的办法。

我们这些年看惯了"技术中立"的说法。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它说的不是技术中立,而是:技术可以有边界,边界里的人,需要证明自己尽了力。

平台不需要无所不知,但需要在被告知之后,马上行动。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如果你做AI产品,担心搜索结果里出现侵权内容,或者你是内容权利人,想弄清楚怎么发通知、怎么固定证据,欢迎加我微信或在官网预约,我们把流程和条款一起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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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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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蒿律师 · 律连全球 iGlobal Law
深圳涉外律师,18 年执业。专注涉外与跨境商事、国内民商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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