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仿一个名人的声音带货,赔了12万:这起案子,把广告主的审核义务写实了
视频不是你拍的,声音不是你配的,出了事,你还是得赔。
带货主播接了一单家庭育儿类图书的推广,找了一段公开的名人演讲视频,配上一段AI合成的声音,音色、语调、发音习惯,几乎和本人一模一样,发到网上带货。视频火没火我不知道,反正名人本人看到了,一纸诉状告了出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里的一件,说的是AI时代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用AI做内容,素材来源谁来把关。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并发布短视频宣传店铺。主播在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李某瑾起诉,请求判令文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7月18日判决:案涉视频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侵害了李某瑾的肖像权和声音权益;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与带货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12万元。
为什么不能说"我只是委托人"
很多品牌方、MCN机构的想法很朴素:钱付给主播,视频是主播做的,出了事找主播。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恰恰卡在这里。法院没有因为"委托关系"就把广告主摘出去,而是看你有没有做该做的审核:素材从哪来,有没有授权,AI合成的声音像不像某个真人。没审、没问,就是有过失,有过失,又参与了共同的侵权结果,就要连带担责。
法律层面,肖像权受民法典保护,这个大家熟悉。声音这一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专门写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AI克隆声音这几年才大规模出现,但法律的口子,早两年已经留好了。
这个案子,对合同怎么写有什么提示
- 01素材授权保证:约定主播或制作方保证所用素材(视频、图片、音频)均有合法授权,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声音,不得以AI合成近似真人声音的方式混淆来源。
- 02广告主的审核权:约定广告主有权在发布前审核素材与成片,并保留审核记录。第一次出问题时,审核留痕就是证明"尽到合理注意"的材料。
- 03违约与追偿:明确一旦被第三方主张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谁负责下架,以及广告主承担责任之后向主播追偿的条款。别等出事再谈。
- 04AI生成内容的披露:凡是使用AI合成声音、图像的,约定必须事先告知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不能"悄悄用"。
- 05平台侧的通知处理:收到侵权通知后,约定下架的时限和配合义务,别让一条视频拖成扩散事件。
法院没有支持25万的全部请求,最后判的是12万,包含赔礼道歉和合理维权支出。说明在AI侵权这个新领域,司法的态度是"该担的担,但不会随意拉高数额",合理的范围内认定。
AI可以替你配音,但替不了你对素材来源的责任。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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