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真的,签字的人却在骗你:涉刑合同里,到底谁来担责
合同签了,钱付了,才发现经手的人是个骗子——这笔账,最高法新规给了几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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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个很常见的局面。一家供应商和某公司签了采购合同,对方的经办人拿着盖了章的文件,收了预付款。后来案子发了,经办人涉嫌合同诈骗,款子不知去向。供应商要找公司兜底,公司说,那是他个人的行为,跟我没关系。
谁说得对?以前这类案子,各地法院的尺度不太一样。9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专门处理这类问题。官方答记者问把这几条的精神概括得很清楚:纠正"涉刑的合同就当然无效"的认识,合同效力仍然要回到民法典去判断。
四种常见情形,四种不同的答案
| 情形 | 新规怎么处理 | 关键看什么 |
|---|---|---|
| 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并构成犯罪(第十八条) | 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法人受损的,可以请求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 相对人是否参与恶意串通 |
| 行为人以法人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第十九条) | 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相对人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予支持,但法人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是不是有权代理、够不够表见代理、法人自己有没有过错 |
| 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后,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用,构成职务侵占等犯罪(第二十条) | 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有效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额 | 合同本身是不是合法代表的职务行为,相对人有没有过错 |
|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第二十一条) | 先审主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无效或被撤销后,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确定责任 | 担保人是否被欺诈、胁迫,债权人有没有同样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回到开头那个采购合同的例子,就能看到分水岭:经办人如果是公司授权的、或者在相对人看来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就逃不掉;如果完全是冒名,也没有任何授权表象,相对人的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但公司要是自己管理有重大疏漏,还可能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对做生意的人,这几点值得提前做
签合同、做担保前的自查清单
- 01核对授权:经办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没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这单业务。表见代理不是万能挡箭牌,相对人自己的审查义务一旦没尽到,赔偿额会被减少,第二十条写得很明白。
- 02留痕合同的签订过程:谁介绍的、在哪签的、盖章经过、款项付到哪个账户。万一出事,这些是证明"相对人有没有过错"的关键。
- 03公章不等于授权:真公章也可能被冒用,款项流向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是最常见的警示信号。
- 04担保人要在期限内行动:如果是被骗、被胁迫提供的担保,撤销权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能拖。第二十一条还特别提示,法院会看担保人的职业身份和认知能力,普通个人担保人和专业机构担保人,待遇不同。
- 05债权人也别只盯着担保人:新规明确,债权人如果自己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担保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怎么签、怎么说明,要经得起事后检视。
我自己对这几条最大的体会是:新规没有对谁特别偏袒,它要求的是,各人为各人的那部分过错负责。被骗的人,要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管理有漏洞的法人,也要为自己的疏忽买单。
合同该不该有效,不看签字的人有没有犯罪,看的是你和他之间,到底有没有一个说得过去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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