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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真的,签字的人却在骗你:涉刑合同里,到底谁来担责

合同签了,钱付了,才发现经手的人是个骗子——这笔账,最高法新规给了几个答案。

秦林蒿律师2026-10-03约 7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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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个很常见的局面。一家供应商和某公司签了采购合同,对方的经办人拿着盖了章的文件,收了预付款。后来案子发了,经办人涉嫌合同诈骗,款子不知去向。供应商要找公司兜底,公司说,那是他个人的行为,跟我没关系。

谁说得对?以前这类案子,各地法院的尺度不太一样。9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专门处理这类问题。官方答记者问把这几条的精神概括得很清楚:纠正"涉刑的合同就当然无效"的认识,合同效力仍然要回到民法典去判断。

四种常见情形,四种不同的答案

情形新规怎么处理关键看什么
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并构成犯罪(第十八条)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法人受损的,可以请求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人是否参与恶意串通
行为人以法人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第十九条)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相对人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予支持,但法人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不是有权代理、够不够表见代理、法人自己有没有过错
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后,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用,构成职务侵占等犯罪(第二十条)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有效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额合同本身是不是合法代表的职务行为,相对人有没有过错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第二十一条)先审主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无效或被撤销后,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确定责任担保人是否被欺诈、胁迫,债权人有没有同样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回到开头那个采购合同的例子,就能看到分水岭:经办人如果是公司授权的、或者在相对人看来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就逃不掉;如果完全是冒名,也没有任何授权表象,相对人的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但公司要是自己管理有重大疏漏,还可能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对做生意的人,这几点值得提前做

签合同、做担保前的自查清单
  • 01
    核对授权:经办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没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这单业务。表见代理不是万能挡箭牌,相对人自己的审查义务一旦没尽到,赔偿额会被减少,第二十条写得很明白。
  • 02
    留痕合同的签订过程:谁介绍的、在哪签的、盖章经过、款项付到哪个账户。万一出事,这些是证明"相对人有没有过错"的关键。
  • 03
    公章不等于授权:真公章也可能被冒用,款项流向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是最常见的警示信号。
  • 04
    担保人要在期限内行动:如果是被骗、被胁迫提供的担保,撤销权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能拖。第二十一条还特别提示,法院会看担保人的职业身份和认知能力,普通个人担保人和专业机构担保人,待遇不同。
  • 05
    债权人也别只盯着担保人:新规明确,债权人如果自己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担保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怎么签、怎么说明,要经得起事后检视。

我自己对这几条最大的体会是:新规没有对谁特别偏袒,它要求的是,各人为各人的那部分过错负责。被骗的人,要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管理有漏洞的法人,也要为自己的疏忽买单。

合同该不该有效,不看签字的人有没有犯罪,看的是你和他之间,到底有没有一个说得过去的"信赖"。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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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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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蒿律师 · 律连全球 iGlobal Law
深圳涉外律师,18 年执业。专注涉外与跨境商事、国内民商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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