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仲裁规则六月大修,这几条变化会改变你合同里的仲裁条款
审理范围书曾经是ICC仲裁的招牌动作,这次新规则把它从必选项改成了可选项——光这一条,就足以让很多老合同模板过时。
国际商会(ICC)的仲裁规则,2026年6月1日起换了新版本。做涉外合同的人对ICC不会陌生——它是国际商事仲裁里用得最广的机构之一,规则一动,直接影响你合同里那几行仲裁条款该怎么写。这次修订幅度不小,挑几条对企业最实际的说清楚。
门槛变了,也多了一条更快的路
| 程序类型 | 适用门槛 | 裁决时限 |
|---|---|---|
| 快速程序(EPP) | 争议金额400万美元以下自动适用(2026年6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协议),可约定退出 | 无固定裁决时限,程序整体压缩 |
| 极速程序(HEAP) | 不设金额门槛,需双方另行约定选用 | 独任仲裁员需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后3个月内出具最终裁决 |
先说快速程序(EPP)。这不是新东西,ICC早就有,这次调整的是自动适用的门槛——从300万美元上调到400万美元,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是2026年6月1日以后签的,争议金额在400万美元以下会自动落入快速程序,除非双方另外约定不适用。门槛提高,意味着更多中等规模的合同纠纷会被纳入这套更快、更省的程序。
真正的新东西是极速仲裁条款,简称HEAP。它跟快速程序不是一回事——HEAP不看金额大小,完全靠双方在合同里主动约定选用,一旦选了,独任仲裁员要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后三个月内把最终裁决拿出来,速度压缩得非常紧。对那些标的不算特别大、但拖不起时间成本的纠纷,这是一个新选项。
审理范围书,不再是必须做的事
老ICC仲裁员和代理律师都熟悉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过去这是程序里的规定动作,双方要和仲裁庭一起把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写成一份正式文件。这次新规则把它从强制要求改成了可选项,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做。
这个变化把重心挪到了案件管理会议(CMC)上——案件的范围和时间表,现在主要靠这场会议来敲定。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仲裁一开始那场会议的重要性上升了,代理律师在会前的准备工作要更充分。
仲裁员披露的标准,往"更谨慎"的方向调整
新规则在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上加了两条:一是明确"存疑就披露"的原则,仲裁员对要不要披露某项关联关系拿不准的,一律往披露的方向靠;二是新增了一条说明,披露本身不代表这名仲裁员就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披露只是让双方知情,不等于自动认定有问题。当事人这边,也要提交一份认为仲裁庭应该重点核查的关联人员清单。
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该怎么跟着调
- 01判断标的规模:合同预期争议金额如果在400万美元上下,要清楚新协议会自动落入哪套程序,需要保留还是排除快速程序,提前在条款里写明。
- 02评估要不要约定HEAP:预计争议标的不大、但更看重速度的合同,可以主动在仲裁条款里加入选用HEAP的约定。
- 03提前准备案件管理会议:既然审理范围书不再强制,案件管理会议的分量更重,代理律师要把这场会议当成界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来准备,而不是走过场。
- 04留意签约日期:新规则的自动适用门槛只对2026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仲裁协议生效,存量合同要单独确认适用的是新规则还是旧规则。
规则改的不是仲裁快慢本身,是你合同里那几行条款,从今往后值不值钱。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如果你正在准备涉外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手里有一份ICC仲裁协议想确认适用新规则还是旧规则,欢迎来聊聊,帮你把条款和策略提前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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