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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新规不是只有一部:国务院定了原则,发改委现在要把细节填上

7月1日施行的对外投资新规,只是第一步。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又拿出了一份配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把"境外再投资"这个此前的监管盲区也写了进去。

秦林蒿律师2026-09-08约 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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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有客户问我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我们在境外的子公司,又去境外投资了另一家公司,这个要不要按对外投资去申报?"

这个问题,在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里其实没有说得特别清楚。但8月21日发改委发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把这个问题的答案基本给出来了——目前这份文件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截止到9月20日,但方向已经很明确,值得提前了解。

一部是原则,一部是细则,得放一起看

很多人容易把"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和"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当成两件不相关的事,其实它们是一套体系里的上下两层。

文件层级核心作用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837号令)行政法规确立"投资者"定义(含居民个人)、安全审查、事前申报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的总体框架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部门规章(发改委),全面修订2017年11号令把行政法规的原则落到具体操作层面:谁要报告、报告什么、什么时候报告

发改委这次修订,官方原文写得很直白:"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这次修订就是要"对标对表、问题导向、总体延续、衔接联动"——翻译过来就是:上位法定了调子,这次要把配套细则跟上。

"境外再投资",这次被明确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里最值得注意的一条,是把"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也明确写成了对外投资的一种。也就是说,境内企业先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境外公司再去投资第三地的公司,这种二级、三级的投资架构,现在被纳入了同一套监管逻辑里。

这条对不少已经搭建了多层境外持股架构的企业尤其重要——过去这类"境外公司再投资"的环节,处在监管相对模糊的地带;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生效,这个环节大概率也要走报告或申报程序。

两项新增制度,提前留意

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两项操作性制度
  • 01
    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再投资,需要按规定报告,具体报告的门槛、流程要等正式稿或配套细则明确
  • 02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在正式核准或备案前,需要先报告项目的前期筹备情况,相当于在"正式审批"之前多了一道"预沟通"环节
  • 03
    投资者范围延续837号的扩大方向:从单纯的"企业"扩展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与此前个人境外投资纳入监管的方向一致
上位法定了原则,真正决定企业怎么报、报什么的,往往是接下来这份实施细则。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现在这份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生效,9月20日之前都还是可以提意见的阶段,但方向基本不会有大的反转。对已经有境外多层持股架构、或者正在规划新一轮境外投资的企业,现在是提前梳理这层"境外再投资"关系的好时机,而不是等正式稿落地了再手忙脚乱地补材料。

如果你的境外架构里有二级、三级投资关系,或者正在规划涉及外交敏感地区的大额境外项目,建议提前找专业律师做一次架构梳理,把哪些环节可能需要报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先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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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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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蒿律师 · 律连全球 iGlobal Law
深圳涉外律师,18 年执业。专注涉外与跨境商事、国内民商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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