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主播,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
合同上写着合作两个字,法院照样会穿透过去,看你实际是怎么被管的。
一个做直播的姑娘出了事,直播时摔伤了腰,休了三个月。她找公司要工伤待遇,公司说,你跟我们是合作关系,不是员工,签的是合作协议,你自己看。她懵了,每天定点开播、平台排班、后台管着她、分成公司说了算,这怎么就不算上班了。
另一边,我也见过公司老板的焦虑,养了一批合作制的主播、骑手、网约技师,某天突然被一纸仲裁找上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社保、补加班费,一算几十万。
这就是数字经济里一个绕不开的难题,平台用工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牵着两头人的命运,偏偏是最模糊的一块地带。
先说结论,算不算不看你签了什么,看实际怎么干
这是最反常识、也最重要的一点。很多公司以为,只要合同标题写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不写劳动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错了。劳动关系的认定,看的是双方之间实际的用工样态,而不是合同叫什么名字。你把它叫合作,法院照样会穿透合同、看事实。
那看什么事实,核心是一个词,从属性。
- 01人格从属性:是不是接受平台或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要不要遵守考勤、排班、奖惩规则,违反了会不会被罚、被封号,管得越死越像劳动关系。
- 02经济从属性:收入是不是主要、稳定地来自这一家,劳动工具、客户、订单是不是由它提供,是给它打工,还是自己做生意。
- 03组织从属性: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它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嵌在它的生产组织里,还是独立在外承接。
管得越细、绑得越紧、越离不开,就越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哪怕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底发布的两起指导性案例,正好从两个方向说明了这个标准怎么用。
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与用工的网络科技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他的请求。法院查明,虽然公司要求他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但实际用工中公司对他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仍有实质性管理,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最终改判确认双方在争议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直播的内容和时间均由主播自行决定,收入按阶梯比例与公司分成。后主播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内容、过程的控制程度不强,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分成等利益分配具有较强议价权,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同样是平台用工,同样签的都不是劳动合同,一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个没有。差别不在合同名字,在于公司对人的实际管控程度。这正是从属性标准最直观的体现。
但也不是非黑即白,还有第三种
这几年国家有个重要的政策导向,对新就业形态,承认存在一种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中间态。也就是说,平台用工不只有劳动关系和纯合作两极,中间还有一类从属性没那么强、但也不是完全独立的灵活用工。人社部等部门的指导意见要求,即便如此,平台也应当在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这对双方都重要,劳动者不必要么全有要么全无,平台也不能借合作之名,把该承担的责任甩得一干二净。
对企业,三条实在的合规建议
- 01名实要相符:想用合作、承揽,就得让实际用工也真的像合作,减少强管控,比如强制排班、全程监督、以罚代管,让对方有真正的自主性,名实不符是最危险的。
- 02分清岗位分类管理:核心岗、稳定岗,老老实实签劳动合同、上社保,确实灵活的岗位,规范合作协议,同时按政策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等底线责任。
- 03把职业伤害兜住:无论哪种模式,从业者干活受伤都是高频风险,通过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等方式提前兜底,是成本最低的风险管理。
数字经济创造了海量灵活就业,也模糊了打工和合作的边界,这条边界模糊的地带,对企业是合规风险,对劳动者是权益风险。
那个摔伤的姑娘,我们调取了她的排班记录、后台管理截图和分成流水,从从属性入手,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也拿到了。那位焦虑的老板,我帮他把用工模式重新梳理了一遍,该签劳动合同的签了,该规范合作的规范了,该买的保障也买上了,他后来说,早知道这么理一遍,当初就不会天天提心吊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