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打官司时谁来证明外国法是什么
选择外国法很容易,在合同里写一句话就行;到了法庭上,要证明那个外国法到底怎么规定,才是真正的功夫。
涉外合同里,"本合同适用英国法""适用新加坡法"这样的条款很常见。签的时候大家觉得国际化、显得专业。可一旦在中国法院打起官司,第一个问题就来了:法官不是外国法专家,外国法到底怎么规定,由谁来证明?证明不了怎么办?
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业务越来越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这些ESG义务的履行地也大量在境外,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常见。
谁来查:选了外国法,就要自己提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1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把这条规则细化了: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没有选择、而是根据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的,由人民法院查明。也就是说,合同里主动选了外国法的一方,要为此承担举证的工作。
怎么查:七条途径
- 01由当事人提供。
- 02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 0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使领馆提供。
- 04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 05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 06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 07其他适当途径。
实务中最常用的,是第一条和第六条。这里有两条容易被忽视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要提交具体规定,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国法是判例法的,还要提交判例全文(第三条);由查明机构或专家提供的,还要附资质证明、专家资历证明,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第四条)。专家意见如果缺了这份声明,往往就是对方质证时的第一个攻击点。
另一个好消息是,司法部建设的"法通"网已于2026年10月10日正式上线,集中了大量域外法律资源和区域国别法务指南,可以作为查明的起点。但官方数据库能帮你找到法律,证明它的效力和适用,仍然要按上面的规矩来。
查不到:后果是适用中国法
外国法查不到,或者该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这听上去对中国企业是好事,但要注意两条边界。
一方面,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供的,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选了外国法却不去查,等于自己放弃了这条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轻易下"查不到"的结论。第二条规定,一条途径查不到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补充查明;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也不得仅以当事人没有协助为由,就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发布的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中,就有法院在各方都没有提供的情况下,主动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例子。
查明是一套程序,要留痕
| 环节 | 司法解释怎么规定 | 律师要做的 |
|---|---|---|
| 庭前 | 法院可召集庭前会议,确定需要查明的范围(第六条) | 先把"查什么"问清楚,比急着去查更快 |
| 庭审 | 外国法材料都要当庭出示,听取各方意见(第五条) | 准备好对方质证的应对,判例要有中文译本 |
| 专家 | 专家可出庭或在线接受询问,只就外国法发表意见(第七条) | 在线出庭前,先查专家所在国是否禁止跨境在线参与庭审 |
| 裁判 | 裁判文书要载明查明过程和外国法内容(第十条) | 一审留下完整记录,二审就多一条路 |
| 费用 | 有约定的从约定(第十一条) | 在合同里事先约定查明费用由谁承担 |
香港、澳门的法律查明,可以参照这套规则(第十二条)。另外,《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在缔约国形成的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不再需要领事认证,查明材料的准备也因此方便了不少。
外国法不会自己走进中国法庭,要靠程序把它带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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