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跨境卖家要算清的三笔税
货卖出去了,账要算回来。税算不清,赚的可能还不够补的。
今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施行,用了三十多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再加上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业务新公告,跨境卖家面对的税务规则,正在悄悄换一套底色。
和卖家聊税,我一般不从税种讲起,而是请他想三笔账:出口这一笔、进口这一笔、架构这一笔。
第一笔,出口:没有票,可能就要交税
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很多卖家据此以为"出口就不用交税"。问题出在"没有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1号公告列明,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却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要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跨境卖家从市场、档口、小工厂拿货,拿不到票,是常态。
有两条路可以走:
| 政策 | 条件 | 效果 |
|---|---|---|
| 一般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财税〔2013〕96号) | 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 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
| 综试区"无票免税"(财税〔2018〕103号)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商出口申报;货物不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 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
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核定征收。前提都是一样的:货要以自己的名义正经报关出去。没有出口申报,就很难说是出口,可能被视为内销。
第二笔,进口:海关代征的税,可以抵
从海外进原材料、半成品,要在海关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很多企业不知道,进口时缴的增值税,拿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海关的这张缴款书就是常用的扣税凭证之一。关税本身是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
还有一个反方向的情形:向境外公司购买服务,比如境外的软件订阅、设计、咨询。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服务在境内消费的,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付钱给境外服务商时,境内的买方可能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三笔,架构:香港公司不是避税的保险箱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人在深圳、决策在深圳、账在深圳的香港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在内地纳税。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到了海外设仓库、派人常驻、频繁在当地提供服务,还要注意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一旦构成,就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出海前查一查中国和目的国的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和适用条件,都写在里面。
三条刑事红线,和一个止损窗口
- 01逃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 02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买单出口、虚构出口事实、出口后又把货转回境内循环进出口骗税,都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里。
- 03虚开发票: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即可定罪。
这里有一个很多企业不知道的止损窗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行政阶段,就是止损的黄金期。很多企业等到公安立案才找律师,这扇窗已经关了。
另外,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不是说可以随便开票,而是说定性要看实质,企业被牵连时,有据可争。
出口零税率的前提,是你真的把货、把票、把单证都做干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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