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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3月1日起施行,这四条改动,涉外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该跟着改了

这是中国仲裁制度施行三十年来第一次系统性修订。对天天在合同里写仲裁条款的人来说,有几条改动不看不行。

秦林蒿律师2026-08-21约 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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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八章九十六条,比修订前多了十六条。很多同行的第一反应是"又是常规性修订",翻完条文才发现不是,这次动的是几个用了三十年的老规矩。

我把改动挨个看了一遍,发在这里的,是我觉得真正会影响涉外合同起草和纠纷处理方式的那几条,不是逐条翻译法条。

仲裁地第一次被单独写进法律

第81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仲裁地"这个概念: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非另有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和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都以仲裁地为准;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这句话看着是技术性条文,分量却不小。以前很多涉外合同里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就完事了,很少有人认真去区分"仲裁机构"和"仲裁地"是两码事。现在法律把这个区分明确写进去了,意味着合同里仲裁地这一格,从"随便填一个城市"变成了一个会直接决定裁决籍属、决定哪国法院有权撤裁的关键条款。

我处理过好几个涉外合同纠纷,客户在签约时压根没意识到,选了新加坡的仲裁机构,却把仲裁地写在了国内某个城市,等真出事的时候才发现程序法适用和撤裁管辖跟自己想的完全不是一回事。这条修订之后,这种疏漏的代价只会更高。

临时仲裁,第一次有限度开了口子

第82条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内的企业之间,以及涉外海事纠纷中,采用临时仲裁——也就是不通过任何常设仲裁机构,双方自己约定仲裁员、自己安排程序。这是国际商事仲裁里通行了几十年的做法,中国一直没有全面放开,这次是第一次在法律里给了一个有限的口子。

对不少跨境合资、涉外海事合同来说,这条给了一个新的选项:如果双方都在自贸区注册,或者纠纷涉及海事,理论上可以不依赖任何仲裁机构、完全自己定制程序。但要提醒一句,这个口子目前范围很窄,只覆盖自贸区企业间和涉外海事,不是所有涉外合同都能直接套用。

撤裁窗口从六个月缩到三个月,仲裁员库也扩了

修订前,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现在缩短到了三个月。这意味着一旦拿到裁决,无论输赢,都要更快做出是否申请撤裁的判断,留给核实证据、准备材料的时间比以前少了一半。

同时,仲裁员的准入范围也扩大了:满八年检察官经历、具备海事等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士、境外人士,现在都可以被聘任为仲裁员。对涉外案件来说,这意味着仲裁庭里出现境外专业人士的可能性变大了,选定仲裁员时可以考虑的范围也更宽了。

这四条,涉外合同的仲裁条款该重新看一眼
  • 01
    仲裁地要单独写清楚:合同里"仲裁机构"和"仲裁地"分开约定,不要让对方默认合并成一个城市,尤其是选了境外机构的合同。
  • 02
    撤裁窗口缩短到三个月:内部流程要提前准备好,收到裁决当天就该启动是否撤裁的评估,不要按老习惯留半年余地。
  • 03
    自贸区/海南自贸港项目可以考虑临时仲裁:如果交易双方都符合条件,临时仲裁能省掉机构管理费和部分程序时间,值得在条款设计阶段评估。
  • 04
    仲裁员选任范围变宽:涉外案件里,除了老牌仲裁员名录,现在可以考虑有专业背景的境外人士或高级职称专家。
  •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撤销裁决申请期限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
    仲裁地法律未作规定第81条明确为裁决籍属地,决定程序准据法与撤裁管辖法院
    临时仲裁不允许第82条有限放开,限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企业间及涉外海事纠纷
    仲裁员任职资格以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人员为主扩大至满八年检察官、专业高级职称人士、境外人士
合同里的仲裁条款,从来不是抄一个模板就能了事的事,这次修订之后更是如此。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如果你手上有正在起草或者续签的涉外合同,仲裁条款用的还是几年前的老模板,建议找专业人士对照新法重新过一遍,尤其是仲裁地和撤裁期限这两条,改起来不难,但漏了代价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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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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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蒿律师 · 律连全球 iGlobal Law
深圳涉外律师,18 年执业。专注涉外与跨境商事、国内民商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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