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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实务 · 出海与制裁合规

今年出海投资,多了两部行政法规:企业要补的五项功课

投得出去只是第一步,利润回得来、资产守得住、人员不担责,才算一笔成功的海外投资。

秦林蒿律师2026-10-20约 9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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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部和出海企业关系很大的行政法规。4月7日公布、当天施行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及5月5日公布、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对这两部法规的印象,停留在"国家给出海企业撑腰"。这个理解没错,但只说对了一半。两部法规在给企业"盾牌"的同时,也给企业加了明确的义务。下面这五项功课,我建议出海企业都对照做一遍。

第一项,先确认你做的事算不算"对外投资"

规定第二条对对外投资下了定义: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这个范围比很多人想的要宽。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控制境外企业,都可能在其中。第十二条要求,依法需要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的,要如实办理。实务中,发改、商务的核准或备案,加上在银行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样都不能少。外汇登记没办,后续开户、汇兑、利润汇回都会受阻。

手续不办的代价,规定写得很清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核准备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和资产,罚款提高到投资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直接负责的人员还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生效后3年内,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其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投资。

第二项,派人、派技术之前,先做出口管制评估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视。规定第十三条写得很具体: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或者未经许可转移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对去海外建厂的企业来说,派工程师调试设备、给当地员工做技术培训,几乎是必经的环节。这些动作本身可能就构成技术出口。所以建厂之前,要先把涉及的技术和数据做一遍出口管制评估,需要许可的先办许可。

第三项,交易对手筛查,要查两边的名单

很多企业已经习惯查美国的制裁名单,却很少查中国这一边。今年4月施行的条例,又把这一边的清单补得更完整了。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八条规定,推动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可以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被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交易、合作,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和个人信息。措施还可以延伸到被列入者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交易的,要事先申请并获得同意(第十一条)。

要查的名单为什么要查查不到的后果
外国制裁名单交易对手在名单上,可能导致资金被冻结、交易被禁止在外国法下被处罚或被牵连
中国的反制清单、恶意实体清单中国境内组织、个人与其交易、合作可能被禁止或限制违反国内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四项,"两头为难"时,知道怎么走

这是两部法规里最需要专业判断的地方。

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识别并公告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的,要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拒不执行反制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限制进出口和数据出入境,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另一方面,企业也有工具。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识别建议(第六条);他人执行外国措施侵害自己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四条)。

还有一个相关的点。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者接受境外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的,要遵守保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规定。境外律师要求"把这些文件都发过来"的时候,先停一下,过一遍合规。

第五项,把合规体系和退出路径都提前建好

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和设备,保障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则建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并遵守审查决定。拒不配合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遵守审查决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还可以禁止其1年以上3年以下对外投资、责令处分股份和资产。这意味着退出也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要卖海外资产时才研究审查问题,往往就晚了。

国家同时提供的支持,别忘了用
  • 01
    风险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 02
    海外投资保险: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服务(第八条)。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 03
    领事保护:目的国发生战争、暴乱、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驻外外交机构会核实情况并提供协助;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企业和个人要配合(第二十条)。
  • 04
    专业服务:规定第七条明确支持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要求勤勉尽责。

请律师,是为了把开放式的风险变成确定的成本

我常跟企业讲一笔账。前期请律师做国别评估、架构设计、审批手续、出口管制评估和交易对手筛查,花的是一笔确定的、可预期的费用。不做,后面可能面对的是资金汇不回来、交易被否决、被列入清单、外派人员担责,这些代价是开放式的,很难估量。

具体来说,律师在出海投资的六个阶段都可以介入:决策阶段做国别和行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架构阶段设计控股层级、办理核准备案和外汇登记;交易阶段做尽调、谈判交易文件、处理安全审查申报;运营阶段做常年合规和清单筛查;争端阶段处理仲裁、诉讼和向境外提供证据的合规审查;退出阶段做转让方案和资金汇回。

出得去,站得住,回得来,才是一笔成功的海外投资。

想先把自己的情况理清楚?

如果你的企业正在规划海外投资,或者已经在海外设厂、设公司,欢迎预约。我们先对照这五项功课,把你的项目过一遍,看清哪些已经做到,哪些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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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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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蒿律师 · 律连全球 iGlobal Law
深圳涉外律师,18 年执业。专注涉外与跨境商事、国内民商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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